醫好意思市場商機大,看準大家愛好意思又精打細算的心態,現在有許多社團、Line群組皆會有相關的醫好意思團購資訊。近期就有新聞報導,透過群組販售低廉的醫好意思療程,但施打地點卻非正規醫療院所,以致操作家也沒有醫師執照,網路開團賣療程是否正当?可能會隱藏哪些風險?由專業律師來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醫好意思相關的療程不错透過團購的神志,以低價、促銷手法兜销嗎?
〈1〉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把握機關公告拦阻之不正當范例,招攬病东说念主。」衛福部前身衛生署在民國94年3月17日也公告所謂的「不正當范例」,其中就包含了以各種花样的扣头。雖然在公告中沒有显着提到「團購」,但基本上團購也屬於促銷扣头手法性爱大师3,仍然有可能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而屬於不正當招攬病东说念主的范例。
〈2〉而要是是以醫療廣告的神志性爱大师3,另外有可能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不正當神志」為醫療廣告。在衛福部105年的公告就显着把「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意圖促銷的行為」列入了不正當的醫療廣告神志。
〈3〉是以,基本上要是以團購的神志來促銷醫好意思相關療程,可能會同時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不正當范例招攬病东说念主」,以及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不正當神志為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皆可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操作療程者並非有執照的合格醫師,還以話術包裝為原廠的技師,需要負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基本上在台灣,惟一正当領有醫師執照的醫師才不错執行醫療行為。要是沒有醫師執照而執行醫療行為,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是刑事責任,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例外像是醫師指導下實習的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大致是在醫師带领下的護理師等醫事东说念主員,或有緊急急救的狀態下則不在此限。但回到本題,基本上要是不是緊急急救等例外情形,即即是原廠的技師,也不行以私自操作相關療程機器,一定要由醫師來執行醫療行為。若民眾貪圖低廉,找非醫師、非正規院所施作療程,可能會堕入哪些風險?如遭遇糾紛還有辦法尋求協助嗎?
〈1〉所有的醫療療程皆具有高度專業性,大多也皆具有所謂的「侵入性」,即即是醫師,皆沒有辦法給予100%保證,更何況是未領有醫師執照之东说念主呢?另外一方面,在非正規醫療院所施作療程,相關的設備勢必比不上正規醫療院所的圆善性,一朝發生了緊急狀況,對於民眾來說徒劳增多不消要的風險,最大的風險即是身體上的傷害。
〈2〉雖然說遭遇了糾紛,仍然不错對醫師或實際施作之东说念主為民事或刑事上的主張或請求,但非醫療院所施作療程,事後證據保存不易。即便非醫師執行醫療行為或是在非醫療院所執行療程,違反了醫師法相關規定,但消費者仍然要舉證違反法律與受到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舉證大不易,在舉證責任原則仍然在原告(消費者一方)的前提下,求償上勢必會有困難。操作居品有醫師執照,但在非正規醫療院所施作療程,這樣的行為正当嗎?醫師需要負擔哪些責任?消費者又會有哪些風險?
〈1〉即便領有醫師執照,不错在醫療機構之外的场合執行醫療行為嗎?谜底亦然不行以。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把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其他經中央把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况且每一位醫師基本上只可登記一間醫療機構,也只可在登記的醫療機構服務。例外情形除非是急救,或是職業機構之間的會診、搭救。但會診、搭救仍然應該要先向把握機關報備。是以在沒有例外緊急的情形下,即即是醫師,仍然不行以在非醫療院所的场合執行醫療行為,違反者依醫師法第27條第二項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2〉而對於消費者來說,選擇在飯店或其他非醫療機構的場所進行療程,即便執行者同樣是醫師,但醫療機構畢竟是經把握機關核准正当設立,相關的設備絕對比非醫療機構要圆善,一朝發生了緊急狀況,設備圆善的醫療院所在處理上勢必也比非醫療院所,以致臨時的場所要圆善地多,對於消費者的保险也會比較满盈。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合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抓律師
醫好意思診所终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好意思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更多精采內容請至《醫好意思時尚》官網 www.dr-beauty.net
超级熟女人妻在线视频